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7〕8号)和《云南省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云污防通〔2017〕3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环境保护局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与列入名单的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本见附件2),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自2018年起,各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督促列入名单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三、各州、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年度监察、监测等工作计划,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8日
抄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总队、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附件:附件1 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docx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