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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组织编制蒙自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函
红河州人民政府:

你州人民政府所在地蒙自市2016年大气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平均值为44μg/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35μg/m3)。为切实保护我省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与你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2017年)》,现商请你州督促蒙自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蒙自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请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限期达标规划及州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报我厅备案。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组织编制蒙自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方华 0871-64107313,15368849881)

抄送: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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