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17〕110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
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精神,做好核技术利用城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管理工作,保障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并继续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确保辐射安全。
二、请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我省放射性废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收贮计划,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年度经费预算申报工作。
三、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放射性废物(源)的,应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送贮放射性废物(源),并完成备案。
四、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月月底前将需送贮的放射性废物(源)情况(附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源)收贮申请)报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报送情况,统筹安排,及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
五、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按照职责分工,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告知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并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5日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