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原料药制造、纺织印染、氮肥、制革、农药制造、制糖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
原料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中 “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纺织印染工业企业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中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企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三)氮肥工业企业
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肥料制造262”中、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污单位。以上氮肥制造工业企业(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氮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四)制革工业企业
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的企业排污单位,其中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五)农药制造工业企业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农药制造263”中的化学农药制造(包括包含农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制造、农药制剂加工企业,以及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排污单位。以上农药制造工业企业(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农药制造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六)制糖工业企业
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行业类别“制糖业134”的所有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中: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制糖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纺织印染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纺织印染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纺织业印染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氮肥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氮肥(合成氨)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制革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制革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农药制造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除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外,其他纳入发证范围的农药制造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制糖工业企业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制糖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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