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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8〕8号

  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83280326J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马塘镇干塘子村委会白革龙村民小组马塘工业园区

  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7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使用生产废水(含碱)对浓密区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违反环评批复关于所有废水收集回用不外排的要求;二是你公司精矿露天堆放,未设置防尘网,违反环评批复关于精矿堆场四周要设置防尘网要求。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规定: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4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4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8〕8号)、我厅2018年4月2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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