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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发〔2018〕9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战略环境影响 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战略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环评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的重要意义

加强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协同发挥三者在预防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突出各自重点,提高环评效能,是环境保护有效参与综合决策的需要。通过强化战略环评、规划环评的约束、指导作用,从战略和规划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通过加强联动,使战略环评、规划环评要求在项目环评中得到更好落实。

加强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通过联动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和企业在环评方面的责任,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以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同时通过联动创新管理方式,适当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聚焦项目环评重点,进一步提高环评效能,促进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重点

战略环评是对重大决策、政策可能产生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评价,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为规划环评提供基础。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在优化。项目环评是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重在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化环保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做好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三、积极推进战略环评

(一)开展战略环评试点。从战略高度强化宏观层面的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战略环评在红线管控和容量管控方面的顶层设计,选择重大战略和跨区域发展规划和城市群发展、重点城市总体规划开展战略环评试点,逐步建立跨区域生态空间保护的联合管控体系。

(二)强化战略环评应用。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编制有关区域和流域生态环保规划时,应充分吸收战略环评成果,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优化产业布局、规模、结构。

四、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规划环评具体范围。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各类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规划(以下称产业园区规划),应当按规定分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综合性规划、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其他专项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执行。

(二)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责任。上述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依法同步组织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篇章或说明)的质量负责。综合性规划(指导性专项规划)草案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产业园区规划)草案未附送经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三)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健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不断强化“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约束作用。

(四)规范规划环评后续管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规划到期重新规划,以及规划期限内重大调整进行修编的,应当另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五)加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适时组织对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五、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一)突出管理重点。项目环评应重点把握选址选线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

(二)严格环境准入。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六、加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

(一)以提高规划环评质量为前提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将规划环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规划环评结论的科学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充分关注规划环评结论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推动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的五类重点领域规划(产业园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矿产资源开发,港口、航道,水利水电开发规划),可以对规划范围内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1.简化规划协调性分析内容。对项目与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符性可作简要分析并明确结论,重点分析与规划环评要求的符合性。

2.引用环境现状监测、调查资料。规划环评开展的环境现状监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以及产业园区开展的跟踪监测,可作为项目环评环境现状分析的重要数据来源,对符合项目环评导则、规范且数据有效的,项目环评文件可以引用规划环评环境现状监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对生态环境调查、环境监测布点、监测指标(如特征污染物)等不能满足项目环评导则规范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补充监测、调查。项目环评审查时应审查数据有效性。

3.简化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内容。对规划环评中已经详细分析了资源环境承载力,且提出了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结果和制约条件的,项目环评应重点开展相符性分析。

4.对已通过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审查的,规划中的项目不再开展开发利用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应结合具体规划特征和环评工作成果,在环评结论中提出对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对于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的内容,应提出合理的简化清单;对于需在项目环评阶段深入论证的,应提出论证的重点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将对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在审查意见中给予明确。经审查小组认可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依据。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对于要求项目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4日

 

  

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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