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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摘转相关排放标准及控制要求的通知

各州、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保部近期对江苏省、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碱回收炉烟气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以及生活垃圾焚烧灰渣填埋场工程环评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内容予以摘转,供参考执行。 

 一、有关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情况 

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和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二、有关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GB 25467—2010)情况 

(一)排气量指铜、镍、钴工业生产工业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二)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若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凡是排入环境的废气均应按照GB 25467—2010要求,换算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或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 

三、有关生活垃圾焚烧灰渣填埋场工程环评执行排放标准情况 

(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焚烧飞灰可以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但是两种填埋在选址、设计与施工、运行、封存、后续维护与管理等方面的环境监管和对焚烧飞灰的入场要求不同。 

(三)焚烧灰渣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既可以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也可以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但焚烧飞灰应满足上述两项标准中对应的环境监管和入场要求。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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