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和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准确掌握《办法》的适用范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责任承担及处理办法。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各州(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和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各环境监测机构要认真执行环境监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负责。
三、开展检查,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和准确。各州(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开展情况报告我厅。我厅将随机开展抽查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依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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