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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2017年)执行情况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是《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完成年,为确保完成该责任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现就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2017年)执行情况进行逐条梳理,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2017年底,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必须完成环保搬迁、改造。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继续加大淘汰落后、过剩产能。

四、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到2017年底,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

五、强化对重点大气减排行业的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治污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火电企业脱硫系统投运率100%,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0%;脱硝系统确保正常运行,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钢铁企业脱硫系统投运率80%以上,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水泥企业脱硝系统投运率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55%。平板玻璃企业完成脱硫脱硝系统建设工作。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基本淘汰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七、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八、强化环境质量监管

将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纳入各州(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将空气质量状况及改善的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各州(市)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2017年)》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4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2017年)执行情况的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宏斌 0871-64134767)

抄送: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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