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8〕43号)要求,落实省政府领导对《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报告》的有关指示精神,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决定联合开展全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云南省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卫星遥感监测核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各级自然保护区自查整改。于2018年6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云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中共云南省委督查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云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依据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8〕43号)要求和省政府领导对《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报告》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美丽云南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为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绿盾2017”专项行动、历年卫星遥感监测核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和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全省2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所有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管理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成效。
三、工作机制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以及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九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协调开展云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绿盾2018’专项行动”),指导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绿盾2018”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推动整顿治理取得实效。
在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七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所主管的各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检查,共同配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开展督导检查,配合国家七部门开展巡查,督促落实整改事项。
在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七部门开展落实“绿盾2018”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级七部门对各地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进行督导督查。
各州(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组织开展好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查整改工作,配合国家、省级开展巡查和督导检查。
四、具体行动
按照国家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阶段工作要求,形成国家督查、省级检查和督导、州市和县市区自查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着重开展好如下工作:
(一)全面开展州县自查
1.认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绿盾2017”专项行动、历年卫星遥感监测核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以及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查缺补漏、核实问题,重点自查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整改进展、整改效果、挂账销号和追责问责等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确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重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需长期整改的要分步推进到位;对问题突出、整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2.边查边改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国家和省级下发的2017年下半年遥感监测新增和扩大疑似问题清单,以及历年来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审计发现的问题等,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问题大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逐一核实,建立台账,科学甄别划分问题类型,分类施策,精准整治。重点排查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采石采砂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整改、修复。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拉条挂账、整改销号”,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涉及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停止、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相关责任追究到位、完成生态整治修复等基本原则进行初审,定期提出销号建议报送省级主管部门检查审核确认;对未达到销号要求的,继续纳入问题台账进行整改。
3.自查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对照地方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责任,针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报、勘界立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重点自查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各功能区边界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勘界立标、设立警示警告标志等,是否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未编制总体规划期间“停止其区域范围内除民生工程外的建设审批事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按照2017年《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报告》整改要求分别于2017年底、2018年6月底完成设置,以及州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进展等情况;各级政府是否已建立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机制等。
(二)严格实施省级督导检查
1.深入开展省级部门检查。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检查组,对主管的各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检查。对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和整改方案,检查问题整改进展、生态修复效果及违法违规问题追责处理等情况;指导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查处和建设管理问题处理,审核违法违规问题判定、分类施策和整改措施合理性等,确保问题整改科学合理有效;督促指导各州(市)开展问题整改,对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销号建议进行检查审核和确认。
2.联合开展督导督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七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级七部门对各州(市)、县(市、区)进行督导。对其中不认真组织排查、排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未严肃追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对负有责任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约谈;梳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三)配合国家巡查督办
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七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巡查组对我省的巡查督办。对国家通报、约谈、督办的重点问题事项,省级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整改;对国家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严肃追责。
五、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
4月15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省级“绿盾2018”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接生态环境部提供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最新遥感监测报告,提出排查问题线索清单,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提供各自主管的州、县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问题清单,并及时下发。
4月25日前,各州(市)制定印发本州(市)“绿盾2018”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责任分工等。
(二)自查整改
4月至6月,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完成对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自查工作。6月15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级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
(三)省级检查
6月中下旬,各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检查。7月15日前,省级各主管部门在各州(市)上报的自查报告基础上,结合省级检查,形成各部门“绿盾2018”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核查及问题整改情况一览表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及问题处理情况一览表),提交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形成云南省“绿盾2018”专项行动工作报告联合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四)督导检查
7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省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七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查。
(五)迎检及督办问题整改
8月至9月,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准备,迎接国家巡查组对我省的巡查督办。
10月至11月,配合国家七部门对查处和整改问题不力、或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约谈或重点督办,督促整改。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特别是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下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和国家部署的“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了一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七部门继续组织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这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重要政治责任。
(二)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绿盾2018”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安排部署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国家督查、省级检查、州(市)、县(市、区)自查的工作格局。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调度。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协调开展好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各自主管自然保护区的排查整改和问题查处、整改销号对检查及审核等工作,配合国家开展巡查督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界定、整改销号标准等事项的研究。各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改和追责问责,配合国家、省级开展巡查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敢于真抓碰硬,完善监管机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紧盯自然保护区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做好调查取证、原因分析、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疑点,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破解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切实整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和监管漏洞,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及时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
(四)强化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公开
云南省“绿盾2018”专项行动启动后,省级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积极邀请媒体参与排查检查,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主动、定期公开专项行动有关信息,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省环境保护厅在官方网站设立“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专栏,主动公开重大问题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市)要积极向“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专栏推送工作进展、阶段成效、典型案列等。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报送“绿盾2018”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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