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圭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21805401X1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云南圭山煤矿老厂
云南省圭山煤矿(以下简称“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5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洗煤厂精煤堆场部分区域无围挡措施,导致部分煤粉被雨水冲刷后,通过雨水沟渠排入普拉河;二是矿井堆存的煤矸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被雨水冲刷后出现流失;三是红旗井矸石山翻车机底部存有的污水(约0.3m3),现场设置有一台抽水泵并连通软管直达墙外,经现场负责人确认通过该软管直接用抽水泵将污水抽排入普拉河;检查厂区时发现将污水混入雨水沟渠直接向普拉河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矿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矿于2017年10月26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辩陈述,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了你矿的情况,故对你矿的申辩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50号)、2017年10月25日《送达回证》、你矿2017年10月26日《云南省圭山煤矿关于<云南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汇报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矿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其中对矿井堆存的煤矸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被雨水冲刷后出现流失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直接向普拉河排放污水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矿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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