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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跃高工贸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8〕03号

昆明跃高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68265383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花渔沟小哨村大麦地新水池后

昆明跃高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0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为生产净水剂产品的工业企业,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11月通过租用他人场地设备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现场检查时,有废水排放,厂区未进行雨污分流,清洗压滤机产生的含酸废水无收集处理装置,经厂区地面漫流至门口凹槽,溢流入外环境;雨水收集池的废水回用软管泄漏,含酸废水泄漏到厂区围墙下未做防渗处理的水沟,渗入外环境;三是现场检查时,烟囱有黑色刺激性气味的烟气排放,尾气回收塔设施未运行;据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和操作工人证实,对尾气盐酸雾应加碱液进行脱酸处理,但公司自2017年8月至今,为节约成本,用清水代替碱液添加脱酸;四是废机油堆存管理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发货明细、盐酸使用记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中规定: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同时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8〕03号)、我厅2018年1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三)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

其中,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40万元,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30万元,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我厅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擅自恢复生产,我厅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你公司实施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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