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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较好进展。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入推进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改革。一是修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适当简化环评文件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项目由40%降低至38%。二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登记表均可在网上备案,用户从注册、填报到成功提交不超过10分钟。2017年全国环保系统共备案约78.9万个登记表,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和行政成本。

  (二)加快推进建立部门权力责任清单。一是积极与国务院审改办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相关进展和要求。在对已出台的7个试点部门和各地权力责任清单研究基础上,启动原环境保护部权力责任清单研究工作,包括梳理权力责任事项、设计清单框架、确定清单内容等,目前已形成框架初稿。二是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校核《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对其中8项清单事项提出删、改、增建议。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是严格审核与审批部门相关联的机构资质申请,全面公开资质受理、审查、审批信息,以及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二是加强环评机构管理,限期整改5家,约谈22家,通报36家,并将结果纳入诚信管理档案。三是完成新化学物质有关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事项清理工作,撤销部系统2家单位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服务收费业务。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重点针对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测试所涉及数据的各项原始记录,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进行现场核查。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一是取消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核安全技术审评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推动排污费改环保税改革。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环保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二是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印发《关于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对各类涉企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核查。自2017年8月31日起,取消利用外资项目管理收费,停止环境友好型技术产品评价咨询收费。同时,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费用改由财政保障。积极推进涉企收费集中公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2家社团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已在原环境保护部网站集中公示。

  (五)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构建由省级统筹推进,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分级评价体系。全国已有17个省级、80个市级、230多个县级环保部门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发布了超过4.5万家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企业环境信用基础信息服务系统,持续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商业银行将按日连续处罚、移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贷审批和贷后监管流程。二是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台《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和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全国10个省(市)27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专项检查,发现10余起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空气监测案件,已全部责成地方调查处理。三是印发《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方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并对2016年以来26个验收遗留项目进行清理。

  (六)规范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办理时限。新化学物质网上申报及本地管理系统、核设备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审批环节进一步压减;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原环境保护部全年受理的40257件审批事项全部按时办结,提前办结率达77.9%。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一)持续深化中央环保督察。一是组织完成第三、第四批15个省(区、市)中央环保督察,实现首轮31个省份全覆盖。第一轮督察期间,针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方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累计移交移送38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案卷,要求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处理情况审核基本程序和要求》,对各地责任追究情况加强审核把关,督促地方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切实问责到位。对外公开第一批8省(区)问责情况,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有效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是加强对地方调度和指导,定期调度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环保职责分工等文件制定情况,并对河北、广东等省职责划分清单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推动地方加快制度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环保职责分工规定,为夯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一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各项任务,组织对各地《大气十条》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和终期评估。二是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17年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394万户,减少燃煤约1000万吨,淘汰燃煤小锅炉5.6万多台,完成燃煤锅炉治理803台、5万蒸吨,清理整治涉气“散乱污”企业6.2万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3000多家。三是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加速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截至2017年底,全国累计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7亿千瓦,占煤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71%。四是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建设及油品质量升级,开展柴油车打假专项行动,推进津冀鲁环渤海港口严禁柴油车货运煤炭,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00多万辆。五是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推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研究制定工作。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落实。逐月分析全国水环境形势,调度《水十条》落实进展,及时掌握水环境变化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打好预警、通报、信息公开、约谈、督察问责组合拳,推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赴《水十条》进展相对滞后的省(区、市)进行专项督导,开列问题清单,督导地方做好整改工作。对各地贯彻实施《水十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通报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并转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二是统筹谋划流域区域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指导各地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编制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湖库蓝藻水华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导有关地方加密监测、强化应急,防控重点湖库蓝藻水华大面积爆发。印发《京津冀区域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协调天津、河北签订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指导北京、河北开展密云水库上游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合作。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机制。三是持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重点区域和整治要求,指导各地完成2.8万个建制村整治年度目标任务。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一是推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二是加强污染地块联合监管,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与原国土资源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与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关于反馈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检查情况的函》。三是与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试点示范和先行区建设。测算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削减潜力和31个省(区、市)重金属削减比例,分解落实各省(区、市)重金属排放量控制目标,并纳入原环境保护部与各省(区、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五)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一是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并提请国办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是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修订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文件。三是依法依规撤销或注销涉及960家企业的500万吨进口废物许可证。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对1057家违法企业实施处罚,占总数的59%,形成极大震慑。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原工商总局等部门开展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各省(区、市)关停取缔不合法的废塑料等再生利用企业8800余家。2017年上半年固体废物进口“量价齐升”的不利局面得到全面扭转,实现限制类固体废物全年进口量同比下降12%。

  (六)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原农业部、原林业局、中科院、原海洋局等7部门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调查处理2.08万余个违法违规问题,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对1100多人进行追责问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定期遥感监测,累计督促地方查实处理问题2.56万个,其中1.79万个已完成整改。

  (七)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联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启动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与2013年相比,长江经济带9省2市Ⅰ—Ⅲ类水体比例提高9.1%、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6.2%。

  (八)改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是基本构建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工作。二是健全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发布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建立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三是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四是基本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火电、造纸等行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和依证排污。通过排污许可制实施,推动从污染物排放粗放式管控转向排放口精细化管控,从管控四项主要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排放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排放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从管控一般排污情形转向日常管理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相结合的综合管控,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九)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是研究起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该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二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吉林等7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督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三是与司法部联合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共有298名专家入选国家库。指导地方开展地方库建设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机构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2部环保法律制(修)订工作。二是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是配合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分别于2017年6月和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两次审议。四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完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及有关实施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发布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5日由李克强总理签发,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与税务总局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对环境保护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作出部署。五是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4件部门规章。

  (二)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对相关环保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就“放管服”改革涉及的3件行政法规提出清理建议。二是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件部门规章。三是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揽子废止21件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论证。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论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完成600余件(次)各类环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二是积极承担上级交办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并积极跟踪后续整改情况。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要求,充分发挥部(常)务会议决策机制作用,加强议题计划统筹,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质量和效率,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及时落实。

  (二)建立法律顾问咨询工作机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法律顾问工作试行方案规定的法律顾问聘任条件、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和工作机制等要求,组建成立第一批法律顾问团队。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原环境保护部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提供重要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咨询作用。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会同原中央编办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在河北、重庆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完成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陕西等9个省份实施方案备案工作;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指导河北、重庆完成自评估工作;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做法,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从试点转向全面推开奠定坚实基础,该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落地见效。

  (二)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在2016年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研讨,提高执法人员法制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规范行政执法,开展实战练兵,着力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精心组织,结合日常工作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印发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有关文件,督促地方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要求各省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每月报送落实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国所有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均已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共建立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2960个,涵盖污染源企业808205家;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信息库2428个,入库环境监察执法人员52033人。2017年,全国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68万家次。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8万余个,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约18.7万家次。

  (四)强化环境执法。2017年,全国环保系统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3.3万份,同比上升86.5%,罚没款数额总计115.6亿元,同比上升74.2%。随着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一步实施,各类案件数量均大幅增加。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65件,同比增长15%;适用查封、扣押案件18332件,同比增长84%;适用限产、停产案件8756件,同比增长54%;移送行政拘留案件8604件,同比增长112.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736件,同比增长35%。

  (五)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细化衔接配合机制,从制度上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和公安机关“该接不接”问题。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湖南汨罗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广东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案、河北衡水危险废物充当“锅炉油”案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广西发生的3起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消耗臭氧层物质非受控用途的建设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对原环境保护部涉及受控用途、非受控用途建设项目核准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印发《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原有9份相关文件。二是全面落实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网上审批。根据中央要求,从严从紧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严格限制新增审批量。

  (二)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截至2017年底,全国除西藏外所有地市级环保部门均已开通“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县级环保部门累计已开通1498家,实现了各地“12369”热线、微信举报、网上举报统一办理,“部-省-市-区县”数据互联互通。全年“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群众举报618856件,其中,电话举报409548件,微信举报129423件,网上举报79885件。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方案,全面推进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印发原环境保护部落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修订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改造,启动原环境保护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和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

  (四)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一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会城市具备开放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各省(区、市)省会城市选择一座具备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座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二是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124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印发《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要求各类设施单位按指南要求,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开放活动。

  七、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一)加强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全年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5件,行政应诉案件55件。对影响重大的案件开展实地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商议,提高办案质量。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范执法和依法履责,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二)完善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一是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认真执行《关于改革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和《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指导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意见和清单,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处罚、复议或者诉讼等法定途径。二是加强环境信访法治化建设。印发《环境信访法治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加强环境信访法治宣传、完善落实环境信访规章制度、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规范环境信访管理等五项主要任务,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环境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督办和激励约束、强化环境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培训指导等措施。

  八、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

  (一)加大环境法治教育培训。在部系统干部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地市级和县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全国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法治教育培训、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中,将环境法治和依法行政作为必修内容,安排《新修订环保法律法规与依法行政》等相关课程,通过“集中面授+远程教育”模式共计培训3500余人。加强环保干部网络教育平台法治课程建设,在全国环保网络学院中新增16个法治教育课件,在部干部选学网中新增34个法治教育课件。

  (二)创新环境法治宣传形式。一是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共召开12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舆论。二是组织60家媒体赴京津冀及周边6省(市)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型主题采访活动,为大气污染防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对华北地区大面积污水渗坑、有关环保督查影响经济发展、舍弗勒紧急求助函事件、“气荒”事件等舆情热点,快速反应,积极应对,组织部属环境报刊共撰写30余篇评论文章,对“环保冲击实体经济”和“煤改气导致气荒”等谬论给予强力回击。四是原环境保护部官方微博微信先后开设 “中央环保督察”“打赢蓝天保卫战”“秋冬季攻坚行动”等栏目,密集发布权威环境信息,及时公开中央环保督察以及各地督查组环保督查的执法情况。每个月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向社会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有效推动环境保护法宣传工作。

主办: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技术支持:云南省环境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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