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非辐射类项目) | |||
许可依据 |
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至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至十二条; 4.《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第三、四、六、八条。 | |||
许可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 |||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一式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批稿)一式4份(报告书须附简本一式4份),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4份(登记表除外); 4.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一式4份(有行业主管部门); 5.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须说明具体指标来源)一式4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以上提交的相关文件必须至少有一份为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下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省环保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
办理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办理时限 |
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2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孟烨、李泠佳、陈玉松 |
联系方式 |
0871-4137970 4103332 4123089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名称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非辐射类项目) | |||
许可依据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 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 | |||
许可 条件 |
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评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 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 | |||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申请报告2份 2.自查报告2份 | |||
受理 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 序 |
建设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省环保厅提出试生产申请-→省环保厅组织或者委托现场检查-→省环保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
办理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孟烨、李泠佳、陈玉松 |
联系方式 |
0871-4137970 4103332 4123089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名 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非辐射类项目) | |||
许 可 依 据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三、四、五条 4.《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 | |||
许 可 条 件 |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2.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3.建设单位自查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 4.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认为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 5.达到环评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现场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 | |||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1.验收申请报告3份 2.验收汇报材料3份 3.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3份 | |||
受理 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 程序 |
试生产期间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汇报材料-→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省环保厅现场验收-→验收意见公示-→省环保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
办理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孟烨、李泠佳、陈玉松 |
联系方式 |
0871-4137970 4103332 4123089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
审批依据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 | |||
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 |
审批颁发我省销售Ⅰ类放射源及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单位,以及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条件: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要求。 | |||
需提交的材料 |
1、经州、县两级环保局初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四份; 2、现存的和拟新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一份; 3、法人资质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满足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原件一份;材料1至4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辐射工作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州、县两级环保局初审→送省环保厅受理→省环保厅进行审核、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
办理机构 |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木文兵、赵胜祥、杨文敏、杨卓 |
联系方式 |
0871-4123086 4102258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
审批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
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 |
负责我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工作。许可条件:1、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 |||
需提交的材料 |
1、经州、县两级环保局初审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 2、转入单位购源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3、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双方签订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5、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收贮协议)原件一份。以上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转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州、县两级环保局初审→送省环保厅受理→省环保厅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分别将转让审批表报各自所在地省级环保厅(局)备案。 | |||
办理机构 |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木文兵、赵胜祥、杨文敏、杨卓 |
联系方式 |
0871-4123086、4102258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辐射项目环评审批 | |||
审批依据 |
《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
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 |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有关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的规定,负责我省省级权限范围内核技术应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以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项目的环评审批。 许可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在环境上可行;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或技术评估意见为在环境上可行(登记表除外)。 | |||
需提交的材料 |
国家对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申报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1份(登记表除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一式5份,光盘1张(登记表除外); 3、环评文件的专家评审意见或技术评估意见一式5份; 4、行业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的预审意见1份(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 5、项目所在地州(市)环保局对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1份。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评文件→委托进行技术评审或技术评估→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受理→省环保厅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 | |||
办理机构 |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2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木文兵、赵胜祥、杨文敏、杨卓 |
联系方式 |
0871-4123086、4102258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辐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 |||
审批依据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
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 |
负责由省环保厅审批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以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许可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完备;3、项目自查报告认为项目具备申请验收的条件;4、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5、达到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 | |||
需提交 的材料 |
对应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辐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相应地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填报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申报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一式5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或调查报告(调查表)一式5份,光盘1张;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一式5份; 4、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一式5份; 5、项目所在地州(市)环保局验收意见。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项目单位编制汇报材料→项目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向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省环保厅现场检查验收→项目单位将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受理→验收意见公示→省环保厅下达验收意见。 | |||
办理机构 |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木文兵、赵胜祥、杨文敏、杨卓 |
联系方式 |
0871-4123086、4102258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 |||
审批依据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的《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第6部门《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08〕128号) | |||
审批条件 |
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 |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报告 2、活动计划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 2、省环保厅审查批准 | |||
办理机构 |
自然生态保护处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胡箭 |
联系方式 |
0871—4141635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
审批依据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的《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第6部门《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08〕128号) | |||
审批条件 |
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 |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报告 2、活动计划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1、接待方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 2、省环保厅审查批准 | |||
办理机构 |
自然生态保护处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胡 箭 |
联系方式 |
0871—4141635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排污许可证 | |||
审批依据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审批范围:国控重点污染源 审批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排放标准或总量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 4、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 |||
需提交的材料 |
1、企业概况及环境保护情况简介(包含原材料、工艺、产品规模等)(纸质和电子版);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纸质和电子版); 3、县(市、区)、州(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意见; 4、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试生产批复(如申请排污许可证正式证还需提供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批准后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提交州、县两级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省排污许可证技术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送省环保厅受理→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
办理机构 |
污染防治处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李凌潇、张小萍 |
联系方式 |
0871-4104512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 | |||
审批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四十九、五十一、五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属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单位,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和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需进行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转移的,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接收单位处置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可行。 |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概况; 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4、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人员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计划; 5、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所编制的有与所经营和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及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及转移计划; 2、危险废物移出地(接收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3、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接收单位的处置能力评估报告。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申请单位请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编制有与所经营和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及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省环保厅受理、审核、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进行上网公示。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一)危险废物转移出省 移出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函告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复→省环保厅将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批复情况告知移出单位。 (二)危险废物转移入省 接收单位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函)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受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申请进行批复。 | |||
办理机构 |
污染防治处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高红英 李凌潇 |
联系方式 |
0871-4141542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 |||
审批依据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三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限期治理项目,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 |||
需提交的材料 |
1、验收申请; 2、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3、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4、《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监测报告、《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省环保厅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或者现场验收→对申请进行批复(或在《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 |||
办理机构 |
污染防治处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李凌潇 张小萍 |
联系方式 |
0871-4141542 4104512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 |||
审批依据 |
国家环保总厅环发〔2003〕101号、国家环保总厅环办〔2007〕105号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上市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 |||
需提交的材料 |
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申请及环保核查报告;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4、县(市、区)、州(市)两级环保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上市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县(市、区)、州(市)两级环保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如审核无异议→省环保厅受理、审核、出具意见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10天→抄报国家环保部,并函报中国证券委员会。 | |||
办理机构 |
污染防治处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李凌潇 张小萍 |
联系方式 |
0871-4141542 4104512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审批事项 |
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委托 | |||
审批依据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1、独立的法人单位、工商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齐全; 2、机动车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或通过计量认证; 3、检测所使用的场地和检测设备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4、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建有完整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不得同时兼营排放调修业务。 | |||
需提交的材料 |
1、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2、提供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提供机动车检测站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设备情况、检测人员情况、检测标准和方法); 4、提供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厅计量认证资质; 5、提供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6、提供机动车检测站平面布置图; 7、州(市)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8、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评审报告。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准备相关资料,并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对其资质认定进行初审→省环保厅组织评审并进行实地评估,形成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如材料齐备→省环保厅受理、核发《云南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委托证书》。 | |||
办理机构 |
污染防治处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张小萍 高红英 |
联系方式 |
0871-4104512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名称 |
行政复议 | |||
受理范围 |
1.对州(市)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或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州(市)环保部门没有依法办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3.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 | |||
证据 |
1.复议申请书; 2.申请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件、行政依据等。 (需要补充证据的,发送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时一次性告知) | |||
受理方式 |
口头或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书面审理—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 |||
2.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现场调查,听取意见—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 ||||
3.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听证—提出复议意见—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 ||||
办理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办理时限 |
一 般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管 琼 邱 伟 马晓佳 |
联系方式 |
0871-4104962 |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名称 |
行政处罚 | |||
受理范围 |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司法解释。 | |||
证据 |
1.现场监察记录; 2.现场询问笔录; 3.省环境监察总队检查报告; 4.省环保厅环评处、污防处、辐射处、自然处、湖泊处的处罚建议; 5.环境监测报告。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1.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
2.立案—调查—审理,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的处罚决定—发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3日内提出不要求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
3.立案—调查—审理,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的处罚决定—发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3日要求听证—举行听证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
办理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办理时限 |
按办理程序明确的时限 | |
承办人员 |
管 琼 邱 伟 马晓佳 |
联系方式 |
0871-41049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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