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炼焦、电镀、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炼焦工业企业
炼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电镀工业企业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列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含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的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单位;以及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电镀设施排污单位。以上电镀工业企业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从事平板玻璃制造的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以生产焦炭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炼焦工业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专业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列入通用工序的含有“电镀设施”的工业企业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纳入发证范围内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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