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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石化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石化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

(1)行业类别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企业排污单位;

(2)行业类别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中的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企业排污单位。

以上排污单位均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请时限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纳入发证范围内的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中的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生产企业于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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