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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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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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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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表 2、活动计划(方案) 3、申请外国人(个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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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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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 2、省环保厅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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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自然生态保护处 |
办理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周际中 |
联系方式 |
0871—64124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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