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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审批事项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审批条件

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表

2、活动计划(方案)

3、申请外国人(个人)身份证明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

2、省环保厅审查批准

办理机构

自然生态保护处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

周际中

联系方式

0871—64124586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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