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辐射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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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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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 |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许可条件: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要求,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p.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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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需提交的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相关材料1份, 包括: 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2)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①辐射设备(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辐射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⑤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⑥辐射工作场所现场监测制度;⑦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⑩涉及放射源单位还需提供:a.放射源转让、转移、运输和收贮管理制度;b.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c.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管理制度;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相关材料;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现存和拟新增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1份; 6、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现场检查意见及整改报告1份。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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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现场监察记录原件1份; 3、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1份; 4、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复印件1份;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 7、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现场检查意见及整改报告1份。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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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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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辐射工作单位准备申报材料,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工作单位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省保护厅组织现场检查→辐射工作单位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辐射处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副厅长审批→审核颁发(或不予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窗口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颁发意见)→对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情况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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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木文兵、蔡娟娟、叶学军、杨卓、庞建明、朱树奎、王伟明 |
联系方式 |
0871-64123086、6410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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