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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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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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和许可条件 |
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许可条件: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2、转让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置方案完备;4、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rr.mep.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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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原件一式4份; 3、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4、转让双方签订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原件1份; 5、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原件1份; 6、除为诊断或治疗而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外,应提供满足《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7、 涉及放射源转让的,应提供放射源安装调试过程辐射防护方案原件1份; 8、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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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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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转入单位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提出网上申请,完成后下载打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签字盖章→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及其余材料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辐射处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副厅长审批→下达审批意见→窗口送达审批意见→涉及放射源的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分别将转让审批表报各自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的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情况向各自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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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木文兵、蔡娟娟、叶学军、杨卓、庞建明、朱树奎、王伟明 |
联系方式 |
0871-64123086、6410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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