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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 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3 ,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

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2.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生态保护要求及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或辐射污染的,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或辐射污染,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要求。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1份;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及简本/报告表)(报批稿)一式2份;
3.
建设单位同意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承诺文件及公开文本,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附说明1份;

4.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1份;
5.
被许可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1份;
6.
含申报材料光盘1份。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到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等报批材料(同步登录我厅网站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申报系统)—→窗口收件—→厅办公室取回厅政务大厅—→厅政务大厅分送到审批处或辐射处初审—→初审意见反馈窗口—→窗口送达受理通知单(不受理、补齐补正项目办结)—→受理的项目由审批处或辐射处在厅网站公示环评报告全文—→审批处或辐射处项目负责人审查草拟审批意见—→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副厅长审批(A类项目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B类项目报厅专题会议审定,C类项目分管副厅长直接审批)—→拟审批公示—→印发审批文件—→办公室将批复文件送到窗口—→窗口送达审批文件—→公示审批结果

办理机构

审批/辐射处

办理时间

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

审批处:鲜卫、杨晓静、李志明、李泠佳、杨俊、杨繁松

辐射处:木文兵、蔡娟娟、杨卓、庞建明、朱树奎、王伟明

联系方式

审批处:0871-641033326466747664137970

辐射处:087164123086641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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