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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3 号,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2.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生态保护要求及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或辐射污染的,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或辐射污染,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要求。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开展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申请文件1份;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一式2份;

3.建设单位同意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承诺文件及公开文本,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附说明1份;

4.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1份;

5.被许可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1份;

6.含申报材料光盘1份。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到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批材料(同步登录我厅网站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申报系统)—→窗口收件—→厅办公室取回厅政务大厅—→厅政务大厅分送到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初审—→初审意见反馈窗口—→窗口送达受理通知单(不受理、补齐补正项目办结)—→受理的项目在厅网站公示环评文件全文—→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审查草拟审批意见—→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副厅长审批—→拟审批公示—→印发审批文件—→办公室将批复文件送到窗口—→窗口送达审批文件—→公示审批结果

办理机构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办理时限

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

木文兵、蔡娟娟、叶学军、杨卓、庞建明、朱树奎、王伟明

联系方式

0871-64123086、641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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