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事项名称: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 
索 引 号: 20160519113800  文章来源: 省环保厅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5/19 11:38:00  公开日期: 2016/5/19 11:38:0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 

  

为开展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指南。 

需要获得省环境保护厅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网址:www.chsu56.com)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查阅场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信访办)领取。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按程序向社会及时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解读材料; 

2、环境保护规划相关内容; 

3、环境质量状况; 

4、可公开的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和结果可根据情况经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公布;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对排污许可问题的研究及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 

7、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进口、处置状况等信息; 

8、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对排污者的征收数额; 

10、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省环境保护厅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在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网址: www.chsu56.com 

2、通过新闻通报会、发布会或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3、以公告、公报等形式公开。 

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高度关注的信息,应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环境保护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方式 

1、通过我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hsu56.com/)依申请公开栏目进行申请。 

2、寄送信函。地址: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栋,邮政编码:650028,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走访的形式,到我厅办公地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接待地点: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省环保厅一楼大厅信访办) 

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申请的办理。 

对受理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由省厅办公室分送到厅相关处室(单位),各处室(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并将办理结果交到省厅办公室,由省厅办公室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其中: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办理时限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办理期限内。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省环境保护厅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以不高于昆明市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监察室 

办公电话:0871-64120935 

办公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中段广福商业中心A-9号; 

邮政编码:650028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519 

主办: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技术支持:云南省环境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05
ICP备案号:滇ICP备07500214号   滇公网安备  53011202000240号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  邮编:650032  电话  0871-64145235  网站地图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