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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环发〔2017〕14号

撰写时间: 2017年05月16日 18:10:00 文章来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依法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简化程序内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一)严格界定项目环评范围。对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报我厅及时研究确定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履行环评手续。

  (二)认真落实备案制度。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全部改为网上备案。在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

  (三)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意见的工业园区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我厅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出台相关简化环评内容的管理规定。

  二、优化环评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重点项目优先审批,全力支持开工建设。

  (二)实行联络员制度。建立环评信息调度机制,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强化“一对一”服务要求。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协调研究,对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专人汇报协调。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环评政策、程序和制度的宣传,使有关各方了解掌握环评流程,共同加快投资项目环评进度,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一)实施“综合许可”管理。一家排污单位统一核发一本排污许可证,综合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企业环境管理计划、事故预防和环境监察、监测等内容。

  (二)推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污染物排放量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重的排污单位纳入一般管理,将生产规模小、污染物排放量不大和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轻的排污单位,纳入简化管理。

  (三)下放审批权限。我厅不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纳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州、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纳入一般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取消相关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取消评估收费。对需报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的技术评估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改为由政府采购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改变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验收委托方式。属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不再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由我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