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撰写时间: 2018年07月04日 文章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21批转办我州8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625001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弥勒市湖泉和境小区一楼铂金KTV,该KTV通风设备安装在小区内,每晚19:00到凌晨3:00设备产生的噪音很大,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建议整改降噪。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50016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田红梅任组长,市文体广电局牵头,局长罗丽莉为责任人,市政府督查室、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弥阳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铂金KTV全称为弥勒骏隆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湖泉和境E幢,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刚,成立于2014年5月22日,主要经营卡拉OK娱乐服务,现有员工34名。
经弥勒市文体广电局核查,在2018年6月26至27日凌晨2:00,该场所共经营18间包间,凌晨2:00已无消费者。经检查近3日的消费账单,发现该场所3015号房间于2018年6月25日23时24分至26日凌晨2时05分有消费者消费(账单号JZD0042880),涉嫌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该场所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532526WY162GW)。该证于2014年5月2日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5月2日,2017年12月,许可证延续时,该场所未能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故未向该场所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该场所未建立营业日志,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
经弥勒市公安局核查,该场所未建立消防台账,3楼东边疏散出口堆放杂物,疏散楼梯不畅通。
经弥勒市工商局核查,弥勒骏隆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核准于2016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刚,于2017年11月15日已注销完毕。该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效,涉嫌违反《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
2018年6月27凌晨2时现场检查时,因该场所已停业未使用通风设备,不具备监测条件,未能开展噪音监测工作。经与弥勒湖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近日有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铂金KTV通风设备噪音很大,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铂金KTV每晚11:30关闭通风设备(每天晚上都通知铂金KTV工作人员关闭通风设备,有值班记录)。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弥勒市文体广电局下达《询问通知书》,约谈场所负责人,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停业整顿1个月。
(2)弥勒市公安局对该场所负责人进行消防约谈,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以下行为: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单位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3)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4)弥勒市住建局要求弥勒骏隆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停用现有通风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拆除。
整改时限:2018年7月26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田红梅 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督促弥勒骏隆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停业整改,存在问题未整改完成前,严禁恢复营业。
2.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对弥勒骏隆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3.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强对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合力打击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二、D53000020180625003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弥勒市弥阳镇章保村,新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该公司厂区脏、乱、差,乱丢废机油抹布,收集、运输、报批手续不合规定,现有设施与环评不符,并涉嫌土地来源不合法。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50030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钟俊峰任督办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陈小勇为责任人,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弥阳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以南弥东社区三组,并在弥勒市注册成立“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龙斌,主要从事废机油收集中转。2017年9月,该公司委托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7年9月18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作了批复(弥环发〔2017〕93号);2017年12月,该公司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得《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专家组意见》;2018年2月,该公司委托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8年4月2日,取得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M5325260001),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2018年5月14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废矿物油中转点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公司用云GP3831江淮汽车由开远市转移1.7吨废矿物油到弥勒市,存在系统申报运输车辆与实际车辆不符,超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注明的有效期限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弥勒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弥环罚告字〔2018〕14号),罚款3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18年6月26日,联合调查组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项目建设内容与《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弥环发〔2017〕93号)和《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弥勒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的建设内容一致,未发现现有设施与环评不符的情况。但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吸油棉、废油桶、油泥等危险废物混堆、废机油桶未进入危险暂存间进行堆存;该公司2018年6月26日处置9.73吨废矿物油开具的转移联单(编号为5325480604(2018))中来源于弥勒市荣达汽车修理厂1吨废矿物油与弥勒市荣达汽车修理厂2018年4月25日处置3.5吨废矿物油开具的转移联单(编号为5325480262(2018))不符,经核查,弥勒市荣达汽车修理厂2018年委托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处置3.5吨废矿物油,并开具1张转移联单(编号为5325480262(2018)),但3.5吨废矿物油最终被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李龙斌分成2次拉运。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已进行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2018年6月27日,联合调查组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部分吸油棉、废油桶、油泥等危险废物已分类进入危险暂存间进行堆存,未发现乱丢废机油抹布的情况。
经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弥勒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斌),占用弥阳镇弥东社区三组集体土地2.19亩建设建筑物,用于回收废机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违法占地,2018年6月26日,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停〔2018〕14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改〔2018〕91号)。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对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违法当事人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拆除2.1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0日前,对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18年10月30日前,责令违法当事人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拆除2.19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钟俊峰 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督促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现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今后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生产,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2.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对弥勒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监管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保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三、D530000201806250049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弥勒市星田工业园区,云南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时产生的酸碱水在下班后排入下水道,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将未处理的污水外排。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50049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钟俊峰任督办领导,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主任梁译巍为责任人,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云南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举报件中反映的云南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称为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生物谷灯盏花产业化基地(Ⅰ期),位于弥勒工业园区星田工业区内,项目总投资14900万元,环保投资为1401.69万元,建成水提生产线、醇提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生产中药材5000吨。2013年6月28日,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弥工商信备案〔2013〕0014)准予项目备案;2014年6月,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生物谷灯盏花产业化基地(Ⅰ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6月23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作了批复(红环审〔2014〕130号);2018年3月23日,该公司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锅炉烟气、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了验收;2018年3月28日,该公司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 关于园区企业的排污问题
2015年5月11日,弥勒市政府召开了弥勒星田工业区新建企业污水排向弥勒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相关事宜协调专题会议。会议明确,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园区新建企业污水经企业处理到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收集由弥勒市污水处理厂按照规定处理后达标排放。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生物谷灯盏花产业化基地(Ⅰ期 )项目于2015年9月开始试生产,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园区建设的临时排污管道排入弥勒市污水处理厂处理,2018年6月8日开始排入弥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接管水质标准执行原则为: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 级标准。
3. 弥勒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举报件中反映的污水处理厂为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该项目位于弥勒工业园区弥阳工业区章小公路北侧;项目占地37.2亩,总投资5821.24万元。建设规模为近期污水处理规模0.5万m3/d,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1万m3/d ,不含收水管线铺设。项目采用“厌氧水解池+改良A2/O生物池+MBR膜过滤池+二氧化氯消毒”污水处理工艺,工艺流程为:进厂污水→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2/O生化池→MBR膜过滤池→二氧化氯消毒→巴氏计量槽外排。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级标准限值要求。2017年3月2日,弥勒市发展改革局以(弥发改备案〔2017〕0012号)文件准予项目备案;2017年3月3日,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云南大学科技咨询发展中心编制了《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10月26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作了批复(红环审〔2017〕92)。
4. 日常监管情况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将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纳入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按照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察,将弥勒星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纳入特殊监管企业,每季度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抽取和监察,且加大监察频次,每月进行一次现场监察。历次现场监察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的行为。
5. 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生物谷灯盏花产业化基地(Ⅰ期)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水提生产线、醇提生产线在生产,公司污水处理站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均在运行,污水经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发现私设排污口情况。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污水排放情况,6月27日、28日,弥勒市环境监测站对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西北角(污水管引擎盖井)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污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6月27日,PH值7.67、化学需氧量105mg/L、氨氮0.29mg/L;6月28日,PH值7.68、化学需氧量151mg/L、氨氮0.350mg/L。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PH值6.5—9.5、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45mg/L)。
6. 弥勒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弥勒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8年6月建设完工,正在蓄水并进行联机调试。自2018年6月8日开始将星田工业园区污水经污水管网接入,进行活性污泥培养。至6月29日现场检查时,共积蓄污水约6000立方米,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蓄水,并进行调试工作,出水消毒池内无存水,经查阅出水口在线监测仪,至今无污水排放记录,污水排放口未见污水排放。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的监察、监测力度,一旦发现超标排放、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查处。
2.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强对弥勒星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察、监测和日常监管,发现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强对星田工业区污水管网的监督管理,管网出现破损、跑冒滴漏等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修复,并做好修复期间污水处理应急事宜,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达标运行。
四、X53000020180625000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芷村镇山林果树村,这几年有人往村里水塘倾倒废土,有人直接在水塘边上打地基盖房子,已经影响到牲畜饮水。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蒙自市办理,并要求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蒙自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50001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玉龙为责任领导,芷村镇政府为责任单位,镇长龙艺文为责任人,与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山林果树村属于芷村镇一碗水村委会,距离村委会5公里,距离镇政府3公里,国土面积0.62平方公里,海拔1900米,年平均气温14℃,年降水量1500毫米。全村辖1个村民小组,有农户59户,人口235人,且由于各自然村分布较散,交通条件差,周边无工业企业。举报件反映的水塘位于山林果树村子边,水塘属自然形成,水塘面积约1500平方米。此水塘平常积水量很少,只是在雨季才有大量积水,水塘仅供村内牲畜戏水和农作物抗旱使用,不在集中式水源地径流区域。该村于2014年实施了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有安全的水源点及蓄水池。
水塘周边有3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最近1户距离水塘约20米;有松茸大棚1个,约200平方米。2018年5月,该村村民熊绍光开始在水塘边支砌桩柱,现已支砌4棵,据其称,此地属于他本人的承包土地,在水塘边支砌桩柱的目的是准备建设挡墙,防止水土流失到水塘里,确保其承包地面积无损失,此情况已向该村支部书记证实。经实地察看,该处实际已发生裂缝,有滑坡迹象。现场调查时,未发现有往水塘倾倒废土的行为和迹象。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自觉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村民往水塘倾倒废土等违法行为发生。
2. 要求蒙自市政府加强区域内环境监督管理,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弃渣、废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五、X53000020180625000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个旧市鸡街镇上乍甸村委会上乍甸村小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葡萄种植户2013年—2016年因个旧市超拓冶炼有限公司硫酸生产线常年超标排放冶炼烟尘导致葡萄生产不正常,葡萄种植户生活困难,葡萄地土样重金属铜、铅、锌、速效硫严重超标,此件2016年已受理办结,该厂已关停。恳请督察组调查处理,给予种植户经济损失赔偿。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个旧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50005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任督办领导,鸡街镇政府牵头,镇长林海涛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鸡街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个旧市超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鸡街镇乍甸八抱树工业园区,占地230亩,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法人代表为李超,1994年注册资本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017893284N。该公司为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的企业,原有粗铜和硫酸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品为粗铜(20000t/a)、副产品为硫酸(60000t/a),原有8平方米密闭炼铜鼓风炉2座、10t吹炼转炉3台、6万吨/年“3+1”两转两吸制酸系统1套。2016年8月,个旧市政府已责令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停产,并于2016年10月底拆除了主要生产设施2座8平方米炼铜鼓风炉。该公司自2016年8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厂内大部分职工已遣散,仅留有少量值守人员,厂内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从停产至今,个旧市在日常的监察和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该厂恢复生产的现象。
上乍甸村委会上乍甸村位于超拓公司东南方向,直线距离约1.8公里,属于乍甸坝区,该地区常年风向为东南风,企业位于乍甸坝区西北方八抱树工业片区,乍甸坝区位于该企业上风向。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停产后,无烟尘排放。
经进一步核查,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未接到过有关情况的举报。2017年12月1日,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个旧市乍甸镇超拓冶炼硫酸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周边村民田地土壤,导致农作物(葡萄)减产”的举报,个旧市超拓冶炼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停产,未产生废气,该举报件反映内容不属实,并已办结。
因2013年至2016年到目前已经过2年时间,葡萄种植生产周期已过,无法对乍甸村2013年至2016年种植的葡萄产量进行调查核实,故无法认定当时个旧市超拓冶炼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气是否对葡萄种植产生影响。
2018年6月26日,个旧市农业局农业技术人员对举报反映的投诉位置个旧市超拓冶炼有限公司东南方向(直线约1500米)3个调查点(上乍甸村木桥头、石鼓山、大寨田)主要农作物种植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根据《个旧市农业局关于督转〔51〕号办理情况的报告》(个农发〔2018〕73号),3个调查点现主要种植葡萄、玉米、蔬菜、石榴等农作物,其中葡萄调查面积共有21亩(木桥头5亩、石鼓山14亩、大寨田2亩),3个调查点现种植的葡萄生长正常,未发现异常,其他蔬菜、玉米、石榴等农作物生长均正常,未发现与气态污染物造成的片状灼伤症状一致的污染特征。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农业部门农业技术人员重点关注上乍甸村委会上乍甸村农作物种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农作物生长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2. 要求个旧市政府加强对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的巡查力度,严防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3. 要求个旧市政府积极主动与周边群众沟通,做好思想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强矛盾调解工作,如投诉群众对结果不满意,引导群众走司法途径解决。
六、X53000020180625000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云锡南部坑采掘运输过程中产生含硫、砷泥浆流淌至周围耕地,污染农作物,影响耕种。举报人拨打过环保热线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均未得到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个旧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50006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任督办领导,老厂镇政府牵头,镇长徐明学为责任领导,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云锡老厂分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地块位于个旧市老厂镇、锡城镇和卡房镇3镇行政交界处,云锡公司南部坑运矿道路下方,该地块属老厂镇木蹬硐村委会新寨小组,户主为郑元旺,地处南部口路段下方,现种植马铃薯,田间渍水面积2亩,水渍原因主要是近日连续降雨,加之该道路年久失修,道路泥泞,缺少排水设施,形成汇水流入该地块,导致所种植的马铃薯渍水绝收。
2018年5月23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关于“南部坑土地受到污染”的举报,5月28日,个旧环境保护局会同老厂镇政府到现场对反映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6月13日,老厂镇政府、云锡老厂分公司一同到现场再次进行调查并与举报人进行协商。云锡老厂分公司表示:一是要求公司运矿车队必须密闭运输,不得出现沿路遗洒情况;二是对损坏的农作物进行补偿;三是尽快将该道路的提升改造计划上报上级公司批复建设。
2018年6月14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再次到现场进行了核实。2018年6月21日,老厂镇政府再次联系举报人,希望进一步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举报人回复其在个旧市人民医院就诊,为及时与举报人协调沟通,考虑到投诉人方便,云锡老厂分公司副书记段四海、老厂镇政府工作人员杨嘉与举报人约定当日15时在个旧市人民医院附近世纪广场1楼大厅进行商谈。举报方3位代表参与商谈,云锡老厂分公司代表表态:一是现在土地里未出售马铃薯由老厂分公司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老厂分公司自行进行马铃薯采收;二是受泥浆覆盖的土地由老厂分公司进行清理,并临时在原址上开挖蓄水池,进行降水收集和旱天的农业灌溉;三是老厂分公司积极向总公司上报道路改造硬化方案;四是经济补偿再进行协商解决。举报人表示要回去进行内部商议后再给予答复。
2018年6月29日上午10:30,云锡老厂分公司再次与举报人在老厂镇政府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谈,由老厂分公司对受损的农作物补偿16800元整(大写:壹万陆仟捌百元整),并对土地里的淤泥负责清理干净。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28日已完成挡水墙基础开挖150米,公路内侧杂草清理。
(2)2018年7月20日前,在低洼地段修筑长约100米、高约30厘米的挡水墙,杜绝下雨汇水再次流入村民承包地;7月25日前,完成公路内侧排水沟开挖500米,引出公路上的雨水;尽快将该道路的提升改造计划上报上级公司批复建设。
(3)2018年7月30日前,对渍水的2亩土地,在退水后由老厂镇政府协调老厂分公司对土地进行整治。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王 洪 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云锡公司老厂分公司,尽快将赔偿款兑现给农户,并加快整改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 要求个旧市政府根据《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2条、19条的规定,加强后期调查处理工作,责成老厂分公司按照处理结果限期进行土地整治。
3.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辖区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要积极受理调查,立即整改;对没有按时完成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X53000020180625001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弥勒市竹园镇土桥村有一个小型造纸厂偷偷生产,产生刺鼻气体,无任何环保措施,排放的烟尘、污水、噪音给周边居民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弥勒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50015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任组长,由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局长刘涛为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竹园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弥勒市竹园镇土桥纸厂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所述为弥勒市竹园镇土桥造纸厂(原名弥勒县天桥华贸总公司纸厂)位于竹园镇土桥村委会大唐子村,2013年10月8日,宋勇新、杨富云、张宏3人与云南天桥华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弥勒县天桥华贸总公司纸厂合同,合同内容为租赁造纸厂办公大楼、房屋、空地、车间及机械设备,张宏占35%的股份、杨富云占35%的股份、宋勇新占30%的股份。因3人生产经营意见不统一,目前由张宏独自经营。弥勒县天桥华贸总公司纸厂于1996年初办理了《年产600吨牛皮再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996年2月9日,取得弥勒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复,生产原料为废牛皮纸,产品为牛皮再生纸,生产规模为600吨/年,项目总投资49万元,建成了4t/h锅炉车间、制桨车间、生产车间、仓库,生产工艺为:原料(废牛皮纸)—破碎—制浆—配浆—挂浆—烘干—成品,环评中生产设备有1台4t/h锅炉、1台1575型纸机和1台1092型纸机,其中1092型纸机于2016年8月拆除停用,1575型纸机更换了部分零件后继续使用,新建了1台1575型纸机,现该造纸厂的生产工艺为原料(废纸)—破碎成浆—挂浆—烘干—成品,截至目前,总投资额为150万元,规模为年产1200吨水果、蔬菜包装纸。
2. 2017年对该造纸厂的查处情况
2017年8月29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该造纸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新建了1台1575型纸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有1台4吨的燃煤锅炉,只有水除尘设施,无脱硫脱硝设施。2017年9月30日,对该厂下达了《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弥环罚字〔2017〕16号),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拆除设备,罚款人民币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该厂于2017年10月10日将罚款缴纳。
3. 现场核查情况
2018年6月26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造纸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造纸厂2台1575型纸机停运,厂区西面有6个约23立方米的沉淀池,池内暂存有少量红色的水,有1个约200立方米的池子,池内装满清水,厂区东面紧临生产车间外有1个约24立方米的循环水池,池内有白色的浆液,未见生产废水外排迹象。厂区内堆有约40吨原料,约20吨果蔬包装纸,锅炉房旁露天堆放约10吨褐煤,生产车间内2台切纸机的滚筒和运输带均已拆除。发现该厂2018年以来,1月用电量39320度、2月用电量42000度、3月用电量748度、4月用电量79284度、5月用电量35740度、6月用电量38892度。从该厂1月-6月用电情况来看,有擅自生产的情况。
4. 其他部门核查情况
该厂未在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无安全许可证;在弥勒市市场监管局登记过,每年进行年检;2017年,在竹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过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2月28日发布(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淘汰产业名录第(十二)条轻工类第11项:“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该厂2套1575型纸机属于淘汰产能。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电力部门对该造纸厂立即采取断电措施,责成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2018年1月-6月违法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产业政策,由弥勒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停业、关闭并拆除。
(3)由弥勒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竹园镇政府配合,做好设备拆除监督工作,确保按时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对该区域进行平整。
整改期限: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钟俊峰 弥勒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督促弥勒市竹园镇土桥造纸厂,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拆除有关生产设备。
2. 要求弥勒市政府在拆除主体生产设施后,及时清理场内堆存原料、废渣、废水等,并对厂区环境进行清理。
3.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对弥勒市竹园镇土桥造纸厂设备拆除工作监督力度,严禁死灰复燃。
八、X53000020180625001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破坏、污染基本农田,破坏当地植被,该砖厂征地程序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规定给予村民征地补偿款。村民向相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5日,个旧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50017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汪霞任督办领导,鸡街镇政府牵头,镇长林海涛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鸡街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于1972年成立,成立之初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1976年经云南省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76)云基设字第63号文件《关于州建公司砖瓦厂征用土地的批复》,1979年云南省民政局(79)云民民字第561号文件《关于州建公司砖厂征用土地的批复》要求,共计征用小芭蕉村97亩土地。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1976年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同时,经云南省计委(76)云基设字第63号文件批准,先后向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支付征地款3735.72元和23000元,并附有相关单据。
2006年,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个旧市法院鸡街法庭起诉刘章云(小芭蕉村民)侵占了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的土地,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个鸡民初字第51号,判决刘章云退还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1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11520平方米的土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引发了该村村民的不满,2006年至2007年期间,小芭蕉二组五社代表何秀琼将个旧市政府分别上诉至红河州中院、云南省高院。2007年12月8日,根据省高院《行政裁定书》(2007)云高行终字第55号内容,本案上诉人第五生产合作社是村民小组之下的合作社,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特驳回上诉人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五生产合作社的起诉,并撤销红河州中院(2007)红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定。但村民对省高院的判决表示无法接受,一直到市级、州级等有关部门上访。2016年以来,为妥善解决该问题,由个旧市牵头,州建集团、市国土资源局、鸡街镇政府就此问题开展了多次协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具体处理协议。
个旧市先后对申请登记土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取得了一系列真实充分的地籍资料证明。该宗土地登记申请人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16日向市政府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已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卡。并设立土地档案依法管理。申请人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取得了由个旧市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文号为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1131号,面积分别为1381平方米、63817.98平方米。经核查土地登记档案,该两宗地不存在重复登记发证的情况。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使用的土地为该厂持证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厂区附近近期未发现有取土及挖土等痕迹。因州建砖厂停产多年,厂区内无设备、无人留守,周边大部分原取土点已经被附近村民耕种,现场也不存在毁坏林木的情况。个旧市林业局出具《个旧市林业局关于中央环保督查D530000201806230013号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个林字〔2018〕93号)证明,对照个旧市公益林区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2007年鸡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资料,确认州建砖厂不属于林地。
2018年6月26日,个旧市农业局农业技术人员对砖厂及周边田地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个旧市农业局关于督转〔51〕号办理情况的报告》(个农发〔2018〕76号),经查砖厂周边现种植的玉米、水稻生长正常,未发现因污染农田造成的片状灼伤症情况。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认真做好厂区环境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禁私挖乱采。
2.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鸡街镇做好当地居民与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矛盾调处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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